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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劳动年审证照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9 生效日期: 1999-04-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1999]159号
省劳动厅:
  省人民政府转来你厅《关于请求解决劳动年审经费的请示》(粤劳监[1999]9号)悉,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按规定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年审核发《劳动年审手册》、《劳动年审合格证》(含正、副本,下同)时,可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收取证照费50元。此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各级劳动部门均不得层层加码和另收诸如劳动年审手册、有关表格、资料、镜框以及公告、通告等费用。
  二、《劳动年审手册》与《劳动年审合格证》及镜框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各地级以上市劳动部门统一向省劳动厅订购,每套(包括《劳动年审手册》一本,《劳动年审合格证》正、副本各一份,镜框一个)20元。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当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自1999年4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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