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九府办发[20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九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OO二年六月十六日
为扭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混乱的局面,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国务院决定,2002年在全国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24号文)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九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规范化,并逐步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治久安。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九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陈立国副市长任组长,孙铮副秘书长、市劳动局张和金副局长、市经贸委唐坚副主任、市公安局张勤副局长、市交通局助理调研员叶富贵、市卫生局副局长鲍炳能任副组长,市质检局、环保局、工商局、监察局、轻化局、商业局、供销社、邮政局、医药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有关单位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办公,由市劳动局副局长张和金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名单附后)。要求各县(市、区、山)和市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做到有领导机构,有整治方案,有整治措施,有督查制度,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根据《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这次整治工作的重点是:1、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特别是剧毒化学品以及液化气体从业单位;2、不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及设施、设备;3、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的企业和个体作坊;4、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
四、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对下列企业(单位)要依法关闭、取缔、整顿或吊销有关证照。
1、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
2、凡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和单位,坚决依法取缔;
3、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各类小金矿和小电镀厂(包括小电子器件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
4、对胶粘剂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使用及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含涂料)加工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作坊要停产整顿;
5、其他各类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严格进行整顿。
(二)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重新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对于经营设施等经营条件、从业人员素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即未取得上岗资格),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要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严格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要从严审查有关资质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
(三)深入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
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抓好以下几项整治工作。
1、要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要强制其退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
2、要组织对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其负载的槽罐、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证照审验和车辆检测;
3、要对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并加强监管;
4、要坚决禁止在河流、湖泊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整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不得采购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3、质检部门要对使用中的压力容器加强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定期检验制度。
(五)整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1、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依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和整改,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
2、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剧毒化学品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购买等各环节的登记制度,落实储存、保管安全管理措施,如实登记销售、购买和发领、领用等环节的流向记录,严防丢失、被盗。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及从业单位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舶、销售、采购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本地、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将《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求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求援体系。
五、整治工作的时间和内容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7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召开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地要组织开展调查,摸清本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的底数,包括企业的数量、分布、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和重要的危险源数量及其分布情况,确定本地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认真填写市整治领导小组下发的有关表格,并及时上报。
2、企业自查自纠阶段(8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部署、指导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自查整改完成后,应逐项就本单位贯彻执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写出报告、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申领许可证或资质认可证件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领或重新申领。
3、集中整治阶段(11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经自查整改达不到《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经整改达到有关要求的,须经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方可以恢复生产,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
要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有关规定,顶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
4、检查验收阶段(年底完成)
各县(市、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验收方案并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在县(市、区)对乡(镇)验收的基础上,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以上四个阶段的工作可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或交叉进行。对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可随时验收;对验收或抽检不合格的县(市、区)和单位,要责令其进一步整改,督促其加大整改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六、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各级政府都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抽调专职人员组成日常办事机构。各级领导要亲自部署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为全年整治工作的重点),亲自过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解决好整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地按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整治方案,特别要注意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克服阻力,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搞好安全整治宣传教育,大造声势,为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精心组织和安排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宣传栏等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发布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公告,召开一定形式的会议,对危险化学品有关从业单位(包括使用单位)宣讲《条例》及有关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危险化学品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经常组织企业负责人,业主及业务人员培训学习,使他们人人持证上岗。
(三)明确职责,搞好协调,相互配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配合行动'的要求。市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全市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对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提出要求,督促和指导本系统有关单位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发)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2、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3、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6、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7、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8、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山)开展安全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各成员单位对口分工是:市轻化局负责星子县、商业局负责浔阳区、开发区、市经贸委负责九江县、市卫生局负责湖口县,市环保局负责庐山区、庐山局,市质检局负责修水县,市交通局负责武宁县,市工商局负责永修县,市公安局负责德安县和共青开发区,市供销社负责都昌县,市劳动局负责彭泽县,市监察局负责瑞昌市。
(四)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打击力度。各级政府和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该关的关,该取缔的取缔,该罚的罚,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坚持'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要依照《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市政府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五)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安全整治工作中的《整治方案》、领导小组名单、整治工作动态、各种表格、《验收方案》及各阶段的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电话8558460)。办公室及时整理上报并通报全市,以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书面总结报告并抄送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九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人员名单
组长: 陈立国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孙 铮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和金 市劳动局副局长
唐 坚 市经贸委副主任
张 勤 市公安局副局长
叶富贵 市交通局助理调研员
鲍炳能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
岳伟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彭 敏 市环保局副局长
冷健本 市工商局副局长
马贻山 市监察局副局长
曹达会 市轻化局副局长
夏启国 市商业局副局长
张重阳 市供销社副主任
张国寿 市邮政局副局长
方 克 市医药公司总经理助理
办公室主任:张和金(兼)
附件请看:jfbf20023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