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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3 生效日期: 1999-09-0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440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分局、区局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将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列入今年使用防伪税控计划,并迅速将该类企业名单报市局(发票处),以便安排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年月日·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并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要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户数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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