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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30 生效日期: 2003-01-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现将国家计委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第25号令《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意义
  成本监审包括成本调查和成本审核。成本监审,价格制定,价格检查三个部分是价格管理的有机组成。对政府定价成本进行调查审核是政府价格管理的基础职能和重要的工作环节,也是推进价格行政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正是这一要求的体现。
  成本监审是解决政府价格管理的“缺位”、“不到位”问题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规则的重要环节,也是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社会平均合理成本为基础制定的客观要求。因此,认真贯彻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进一步认识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对于规范政府定价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生产、经营者加强成本核算,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在国家的成本监审目录尚未出台前,我省的成本监审目录暂按列入《江西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

  三、我省的成本监审工作由各级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承担。

  四、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审核经营者成本或经核算价格成本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列入者当年定期监审计划并下达了成本监审通知,经营者未积极配合监审工作,未按要求提供或少提供所需资料的,不得进行定调价前的成本监审(核算),相关的调价申请不予受理。

附件:国家计委25号令《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5号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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