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9]9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办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已于1985年达到了消灭血吸虫病标准。为进一步巩固我省血防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我省有关部门血防监测工作职责,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卫生厅:根据全国血防工作方针、政策和防治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全省血防监测工作计划,负责螺情监测、人群病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处理。
省计委:负责将血防监测巩固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血吸虫病防治监测、科研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开展原疫区中、小学校血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省科委:负责把血防监测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攻关计划。
省公安厅:负责加强原疫区治安秩序管理,做好原疫区流动人员的户籍登记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员血吸虫病监测。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应由省财政解决的血吸虫病防治监测经费,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督促原疫区各级财政落实解决血防监测经费。
省农业厅:根据省血防监测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实施计划;结合农业生产及种养业生产开展原疫区钉螺孳生地整治,负责原疫区动物血防监测和外来血吸虫病畜的检疫防治。
省水利厅:负责将血防水利工程纳入水利建设规划统一建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优先安排和给予支持,并对工程的实施加强管理、检查、指导。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关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199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作用,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和防治规划;负责人群查病治病、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血吸虫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教育部: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科学技术部:负责把血吸虫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攻关规划。
公安部:负责加强疫区治安秩序管理,做好疫区流动人口的户籍登记工作,控制疫区人员盲目外流。
民政部:负责生活贫困符合救济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的生活救济。
财政部:负责安排应由中央财政解决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
农业部: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防治规划,制订农业部门实施细则;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灭螺;负责疫区动物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
水利部:负责将结合水利工程开展灭螺纳入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规划统一建设。
国家林业局:负责“兴林抑螺”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各部门承担任务所需的经费、物资,由本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职责,制定本地区有关部门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