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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8-08 生效日期: 1994-08-08
发布部门: 民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司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对1989年制定的《民政部关于印章的规定》(民办发(1989)31号)重新修订如下: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民政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印章一律为圆形。其它专用章,在名称、样式上应当与公章有所区别。
  (二)司(局)级以下单位(含司(局)和司(局)级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刻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财务专用章直径为3.8厘米。
  (三)印章的制发
  民政部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办公厅、各司(局)和直属单位印章、印模、钢印由民政部制发。
  各司(局)的业务处(室)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处(室),由主管司(局)向办公厅书面提出制章申请,并附一式三份印章图案,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后,由秘书处按规定制发。
  部直属单位所属处、室(部)的印章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本单位制发,并报部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四)刻制印章必须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厂刻制。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或伪造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部印章的使用签批权限
  1.公文用印。以民政部名义所发公文,使用部印时,凭盖有秘书处核稿章的公文稿以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2.不带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等需用部印时,要填写用印单,说明用印理由,经司(局)领导签字后,一般由厅领导签批。重要的应报主管部长签批。
  (二)办公厅印章的使用签批权限
  1.公文需使用办公厅印章时,凭盖有秘书处核稿章的公文稿以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2.不带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等需用办公厅印章时,要填写用印单,说明用印理由,经司(局)领导签字后送办公厅领导签批。
  (三)司(局)、直属单位及其办公室(处、部)印章的使用签批权限
  1.使用司(局)、直属单位印章,必须经司(局)、直属单位领导签批。一般性的介绍信等,可由办公室主任签批。
  2.使用司(局)、直属单位办公室或业务处(室、部)的印章,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处(部)负责人批准。
  (四)使用行政首长专用章须经本人签批。
  (五)不按规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六)介绍信的存根和所开介绍信的内容必须一致,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使用印章。
  (七)用印时必须在用印登记薄上。登记内容和用印单上的内容必须一致。
  (八)非介绍信、证明信一类业务往来公文,须正式办文编号,按程序办理,不可以用印审批单替代。

  三、印章的管理
  (一)部、厅印章由办公厅秘书处指定专人掌管。
  (二)司(局)、直属单位及其办公室印章,由本部门指定专人掌管。
  (三)业务处(室、部)的印章,由本处(室、部)指定专人掌管。
  (四)掌管印章的人必须是中共党员,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守有关制度,严格履行各项手续,不讲情面,不询私情。

  四、印章的缴销
  各司(局)、直属单位,因机构撤销、合并或名称变更时,必须主动到秘书处缴回旧印章,由秘书处封存或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留、使用废旧印章。

  五、民政部所属社会团体印章的规格、式样、制发、管理和收缴等,严格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执行。

  六、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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