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548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中填发日期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4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普通发票印制中填发日期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10月21日·粤国税函[1999]4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局来函反映,要求对填发日期印为“19 年 月 日”字样的普通发票,到2000年后继续给予使用。为减少损失,经研究,省局同意对填发日期印为“19 年 月 日”字样的发票,继续使用至2000年6月30日止,企业于2000年1月1日以后使用填发日期为“19 年 月 日”字样的发票时,将“19”字样用横线划掉,改为“2000”。今后,各地印制普通发票的填发日期一律按“ 年 月 日”格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