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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中填发日期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5 生效日期: 1999-11-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548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中填发日期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9]4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普通发票印制中填发日期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10月21日·粤国税函[1999]4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局来函反映,要求对填发日期印为“19 年 月 日”字样的普通发票,到2000年后继续给予使用。为减少损失,经研究,省局同意对填发日期印为“19 年 月 日”字样的发票,继续使用至2000年6月30日止,企业于2000年1月1日以后使用填发日期为“19 年 月 日”字样的发票时,将“19”字样用横线划掉,改为“2000”。今后,各地印制普通发票的填发日期一律按“ 年 月 日”格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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