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567号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中认可“以收抵支”外汇核销方式的批复》(国税函[1999]6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中认可“以收抵支”外汇核销方式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0月18日·国税函[1999]67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出口退税审核中认可“以收抵支”收汇核销办法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3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了解,“以收抵支”收汇核销方式是沿海地区一些外汇管理部门为节约外汇资金、简化手续,对经其批准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只对加工出口成品与进口料件差额外汇进行核销的一种方式。考虑到上述情况,我局同意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可凭注有“差额核销”字样的“以收抵支”收汇核销单等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