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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审计干部培训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9 生效日期: 2001-06-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财综[2001]27号

 省审计厅:
  你单位《山东省审计厅关于申请收取审计干部培训费的报告》(鲁审办发[2000]76号)收悉。根据《审计署关于印发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审办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有效地提高全省审计干部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经研究,同意省审计干部学校向参加审计岗位培训的审计干部人员收取培训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计干部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票款分离”。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核拨的资金及用途安排使用。同时,要按年度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二、收取的培训费全部用于全省统一培训教材及教学资料的编审、印刷费、证书工本费、聘请教师及租赁场地等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培训单位按规定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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