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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生猪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8 生效日期: 1999-12-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1999]631号
中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批发生猪应否重新检疫收费问题的请示》(中价[1999]123号)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的规定,你市肉联厂批发出售的生猪如已经产地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生猪检疫合格证明,同时生猪未混群,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取生猪检疫费;若生猪混群后再批发,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有关部门重新检疫时,可按规定收取生猪检疫费。但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重复检疫扩大收费,突破省政府粤府(1999)5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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