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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及建设部(建设[1999]292号)《关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切实保障国家和集体资金的投资安全及设计单位的稳定经营,经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共同研究,决定在深圳市推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保险对象
在本市注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设计的单位。
二、 保险范围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购买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3.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4.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除(一)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求设计单位购买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三、保险种类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对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所有完成设计的工程(包括保险期限起始日之前的追溯期内完成设计的工程)在一年的保险期限内,因设计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新投保的追溯期为零,在连续投保的情况下,追溯期可达十五年。单项工程投保是指对所投保的单项工程自完成施工图设计之日起八年内因设计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
四、投保方式
在深圳市长期注册和简化单项注册的设计单位可以按年投保,也可以按单项工程投保。在深圳市承接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按单项工程投保。
五、投保额度
(一)对本通知第二款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其单项工程投保额为:不低于工程投资总额的8%,最高为5000万,最少为200万;若工程总造价低于200万,则其投保额为工程总造价。
(二)按年保的投保额:各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承接的工程规模、设计产值及设计水平等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年完成设计的工程中造价最高的单项工程投保额。
六、赔偿处理
(一)建设工程发生非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需要设计单位赔偿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向设计单位进行赔偿。若保险公司对质量责任认定或赔偿额有异议时,可提请深圳市建设局邀请有关专家论证、协商解决;
(二)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需要设计单位赔偿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列明的设计责任和赔偿额进行赔偿。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按照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的合理取费,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并确保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对于不合理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压缩勘察设计周期造成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签定的设计合同时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约定。
八、对未按要求签定设计合同和购买设计责任保险的工程不予办理设计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证。
九、本通知自二000年八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