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广州汇发[2000]7号转发,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下同)的印制、使用等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我国公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留学及《通知》未提及的项目办理售付汇时,可暂免予出示税务凭证。
二、完税凭证的格式[用纸规格:16k(270mm×195mm),格式附后]全省统一,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印制。各市在印制时,可在编号前加上字轨及年份编号,如广州市可以拟订为:穗地税汇证字[200X]×××××号。
三、深圳、珠海、东莞、揭阳市,参照《通知》的附件2中格式二、格式五以及省局规定的格式印制与格式二、格式五相适用的完税证明。
四、完税凭证公章的使用,规定为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或县局对外行文的公章。各地要严格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协定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附《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一览表》),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同时注意加强部门配合以及做好税收宣传工作。
附件: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一览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