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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审及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2 生效日期: 2000-03-0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征收分局、区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办[1997]38号)和我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564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在2000年3月1日-5月31日期间开展我市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审和2000年度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要求
  (一)年度验审工作按我局深国税发[1998]564号通知和《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及1999年度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85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审申请表》(格式见《办法》附表一)仍由各征收分局、区局自印。
  (二)对法定代表人、会证人员为非深圳户口的纳税人应提供深圳暂住证及其复印件;对商业企业、私有、集体企业须实地核实其经营场地、会计核算能力等情况。
  (三)今年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年审资料不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改为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XXXX)年度验证合格(S)'专用章(简称'合格章',印模样式见附表一),其中'S'为各分局、区局代码,见下表:
  罗湖  福田 盐田 蛇口 南山 宝安 龙岗 海洋
  (1)(2)(3)(4)(5)(6)(7)(8)
  在相关资料栏目上加盖合格章时,必须同时签写年审时间。
  (四)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从取消的次月起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并及时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的收缴工作。

  二、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要求
  2000年度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和本年度地产地销产品减免增值税的销售比例核定工作按《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的意见》(深国税发[1997]199号)、《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7]241号)、《关于审批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工作规程》(深国税发[1997]428号)和深国税办纪[1999]13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逾期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地产地销企业发生地产地销业务应使用盖有'地产地销专用'戳记的发票,否则,一律视作销往特区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因此,各分局、区局必须做好发票的供应工作,保障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使用纺伪税控机开具的电脑发票应按《关于'地产地销企业'使用电脑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发[1997]77号)规定的方法填写。

  三、各单位须加强统一领导,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完善认定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廉政思想教育,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妥善安排好今年的验审和核定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单位的总结材料应于2000年6月15日前上报市局,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证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和核定减免税销售比例统计表》(附表二)和填制'(XX)年度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和核定减免税销售比例情况表'(附表三)。

附件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XXXX)验证合格(S)'专用章印模样式:
  附表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证情况统计表
  附表二:  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和核定减免税销售比例统计表
  附表三: ( )年度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和核定减免税销售比例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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