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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2 生效日期: 2003-10-2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齐政办发[2003]81号

各县(市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大人防警报的社会化管理力度,实现平战双重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ぉ条例》、《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省军分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ぉ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各县(市ぉ、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建设规划。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符合,并根据城市建设和防空需要,及时建设警报网点。

  二、凡涉及警报及其附属设备的选址、安装、拆除以及更新改造必须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由县(市ぉ、区、齐铁分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或个人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警报设施及附属设备的,应经当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易地重建,拆迁和重建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三、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警报主控设备的安装、维护;负责对全市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县(市ぉ 区、齐铁分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警报网点终端设备的安装、维护,并负责辖区内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应当对安装警报终端设备提供便利,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涉及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四、室外警报器的规划和安装应当符合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标准和安装技术标准,市区鸣响覆盖率、警报统控率要达到100%。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利用广播电视系统发放防空警报,广播电台、电视台按规定负责发放,并负责设置在本单位防空警报控制终端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各通信公司负责利用无线寻呼网、移动通信网向 BP机、手机发送防空警报信息,并优先提供网络。

  五、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电信、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公安、铁路、军队等通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搞好人民防空警报建设。

  六、人民防空警报是国防战备设施妁重要组成部分,各警报设点单位要加强对人民防空警报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设专职人员负责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维护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七、每年的8月15日上午9时为全市防空警报统一试鸣时间。市人民政府在试鸣5日前发布公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刊载、播发。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发放灾情警报、地震警报、消防警报、解除警报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八、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全市防空警报网点的维护管理进行检查;各县(市ぉ区、齐铁分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经常对所辖区域内的警报网点进行检查试验,维护管理要达到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维护管理标准》。

  九、各县(市ぉ区、齐铁分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警报网点所在单位应当做好警报通信设备、设施的建档工作,按照人民防空警报档案统一要求认真填写,做好备查工作。

  十、对违反有关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条例》、《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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