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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 2000-07-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佛府办[2000]0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七月六日


关于贯彻实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各类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日益广泛开展。为了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治安管理,确保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健康、安全、顺利进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实施公安部1999年11月18日发布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治安管理,严格执行申请许可制度。《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举办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实施治安管理。具体包括对申请举办活动的许可和不许可、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以及对违反规定举办活动的治安处罚。各单位、各部门举办群众性文体活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防止发生治安事故。
  (一)范围。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公共场所举办下列活动,需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1、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2、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3、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体育活动;
  4、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5、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自行组织、不对外接纳非本单位观众、在场(室)内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列入《办法》管理的范围。但举办单位要落实好安全措施,做好保卫工作。
  (二)申请。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筹备前由主办单位和人员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各级党委政府主办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由主办单位或具体承办单位提出申请。主办单位在申请时要填报《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一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活动方案和说明;2、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3、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许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由各市、区公安局(分局)许可;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由佛山市公安局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在接在申请后10日内,按职责权限和要求,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对具有《办法》第八条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四)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在举办活动5日前向原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在2日内重新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遇有不可抗拒原因现场临时取消的,由主办单位另行确定举办活动的时间和地点,报告原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不需重新申请和许可。
  (五)处罚。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群众性文体活动。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活动的,或者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擅自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依照《办法》第十四条予以处罚;对拒不停止的,公安机关强行予以解散并按规定加倍处罚。

  二、明确责任,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依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检查、监督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对经许可举办的活动,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责任。举办活动的单位应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制订周密的安全保卫计划,指定安全保卫负责人,并与所在地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书》(式样附后)。举行活动时,应设立现场指挥部,举办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积极主动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理、解决各种安全问题。

  三、依法监督,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监督、管理处罚权,认真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办法》的规定,增强依法办事意识,依法举办群众性文体活动。对因公安管理部门、主办或承办单位失职、渎职,治安管理不善、安全保卫不力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执行。

  佛山市公安局
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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