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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质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省政府《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和《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0月中旬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气瓶充装站(经营站、自供站)为单位开展普查,通过普查,查清在用气瓶的数量、安全状况,建立微机管理档案,实行气瓶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二、各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本单位托管气瓶,其它气瓶一律不得充装,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应涂敷本单位的专用瓶标志。自供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福利性的标志瓶,不得对外办理托管手续。
三、气瓶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应当加强维护保养,按规定送检,及时解决用户使用气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凡充装合格的气瓶,其漆色、充装单位标志、警示标签等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气瓶不得出站。
四、为逐步实现气瓶产权全部转移到充装站所有,使用者不再拥有气瓶产权的管理模式,自通告实施之日起,个人不得再购买新气瓶,单位和个人原购买的气瓶应与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或产权转移手续。
五、气瓶使用者应按安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严禁涂改气瓶的颜色和标记。
六、市、各县区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专项普查整治工作。市普整治领导小组自2003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各气瓶充装进站进行抽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七、四县和湾里区城建部门对本辖区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规划、数量和储存量,要按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要求在2003年11月底前规划完毕,不在规划内的县区级站,届时一律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
八、从2004年1月1日起,凡未办理托管手续的气瓶不得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