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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开展全市液化石油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3 生效日期: 2003-10-13
发布部门: 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质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省政府《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和《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0月中旬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气瓶充装站(经营站、自供站)为单位开展普查,通过普查,查清在用气瓶的数量、安全状况,建立微机管理档案,实行气瓶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二、各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本单位托管气瓶,其它气瓶一律不得充装,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应涂敷本单位的专用瓶标志。自供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福利性的标志瓶,不得对外办理托管手续。

  三、气瓶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应当加强维护保养,按规定送检,及时解决用户使用气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凡充装合格的气瓶,其漆色、充装单位标志、警示标签等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气瓶不得出站。

  四、为逐步实现气瓶产权全部转移到充装站所有,使用者不再拥有气瓶产权的管理模式,自通告实施之日起,个人不得再购买新气瓶,单位和个人原购买的气瓶应与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或产权转移手续。

  五、气瓶使用者应按安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严禁涂改气瓶的颜色和标记。

  六、市、各县区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专项普查整治工作。市普整治领导小组自2003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各气瓶充装进站进行抽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七、四县和湾里区城建部门对本辖区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规划、数量和储存量,要按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要求在2003年11月底前规划完毕,不在规划内的县区级站,届时一律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

  八、从2004年1月1日起,凡未办理托管手续的气瓶不得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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