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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征收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7 生效日期: 2003-10-17
发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纳税人反映国税机关为地方政府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国税机关是履行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开展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既需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也应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配合地方政府的工作。因此,对地方政府无法律法规依据自行出台政策,并要求国税机关征收非税收入的,国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婉言拒绝,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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