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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2 生效日期: 2004-02-02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九府厅发[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日
  

九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火鸡、鹌鹑等)烈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迅速、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九江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和有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等储备,按年度纳入财政预算。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扑杀的政策,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启动预案的依据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应对:
  1、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并经省级以上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2、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农业部指派的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
  30天内在一个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5个以上;或发病禽群在5万羽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有两个以上相邻县(市、区)发生疫情;30天内在一个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3个疫点或发病禽群1万羽以上5万羽以下。
  3、三级疫情:是指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二、应急反应措施
  1、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6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入舍入笼,不能迁移,不得对外销售,更不能自食。并督促消毒措施的实施,并在6小时内报告市防治禽流感办公室。
  2、市防治禽流感办公室接到可疑禽流感疫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防重办,同时即派人到场,调查诊断,协助省防重办采集病料,送指定禽流感诊断实验室检验确诊,必要时请指定专家现场协助诊断。
  3、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疫区防治禽流感办公室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迅速上报。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
  4、疫区地方政府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地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及产品的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并由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由县级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就地全部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对疫点3至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进行强制免疫,迅速扑灭疫情。
  5、在运输和农贸市场检查中,发现禽出现可疑症状时,所在地县级防治禽流感办公室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留置隔离,进行流行病学观察,限制流动,6小时内报市防治禽流感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并由省防重办派员采集病料,送指定禽流感实验室检验,经确诊后,就地扑杀,并对运载工具和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市、县防治禽流感办公室要及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执行情况上报省农业厅和农业部。

  三、保障体系
  (一)组织保障体系
  1、指挥系统
  为加强对全市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正、副组长,农业、卫生、工商、公安、计委、商业、交通、民政、财政、电信、出入境检疫检验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防治禽流感办公室具体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2、部门职责
  (1)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①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②建立和完善疫情检测、检疫网络,加大对疫情的监测、预报,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层层设专人负责收集、报告疫情。
  ③组织专家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④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及消毒工作。
  ⑤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家禽实行紧急免疫接种。
  ⑥对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出售的家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消毒和监督管理。
  ⑦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⑧评估疫情处理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⑨培训防疫人员,组织对疫区周围群众防治禽流感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2)卫生部门
  ①负责疫区和高危人群的医学监测和预防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对人的感染,切断传染途径。
  ②组织对熟制禽类产品的食品卫生检验及监督管理。
  ③发现人有疑似禽流感病例,按卫生部门疫情报告程序上报,并通报农业部门;同时积极救治病人。
  (3)工商部门
  ①根据当地政府封锁命令,关闭疫区内的家禽交易市场,禁止禽类产品在市场出售。
  ②做好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的禽类经销户、贩运户管理工作,对无《动物防疫合格证》者给予吊销《营业执照》。
  ③禁止未经检疫或来历不明的禽类进入市场。
  ④强化市场活禽宰杀加工点的管理。
  (4)财政部门: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负责及时安排应急防疫经费及各项工作经费。
  (5)交通部门:负责优先安排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配合做好动物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6)出入境检疫检验局: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及时向防治禽流感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严厉打击禽类产品走私活动。
  (7)计划部门:负责紧缺应急物资的调配工作。
  (8)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动物的扑杀和强制检疫、消毒、隔离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9)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10)商业、外贸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禽流感防治工作。
  (二)物质和资金保障:市本级建立与省级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质储备,包括疫苗、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护服等。各县(市、区)也要负责本区域的疫情发生时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市县两级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禽流感防治工作经费并且要储备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所需资金。
  (三)技术和人员保障
  1、加强完善市、县两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建设,扩大“动保工程”项目的实施范围,加大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堵源力度,严防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市。
  2、市、县两级成立动物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发生疑似禽流感疫情时,负责协助国家、省临床专家作出现场诊断,并为同级政府提出技术决策建议。
  市、县两级防治禽流感办公室要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分队,承担本地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四、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要按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二)对违反本预案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预案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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