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3 生效日期: 2000-11-0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553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9.7 .国税函[20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