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553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9.7 .国税函[20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