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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成立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等7个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1 生效日期: 2006-10-1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政法发[2006]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
  为了健全卫生标准管理体系,进一步推动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标准化建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决定组建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卫生信息和病媒生物控制5个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将全国地方病寄生虫病标准委员会调整为全国地方病标准委员会和全国寄生虫病标准委员会。
  7个新建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负责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安全、医疗服务质量评价、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医务人员执业等标准。
  二、全国医疗机构管理标准委员会
  负责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结构、医疗机构设备及服务设施配置、社区卫生机构设施及人员配置、医用设备的安全卫生和安全使用、医疗机构内部组织、医疗机构标识、医疗废物管理等标准。
  三、全国医院感染控制标准委员会
  负责与医院感染控制相关的管理、评价、预防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全国卫生信息标准委员会
  负责医疗卫生领域卫生信息相关处理技术、管理体系、信息处理相关设备、信息技术、管理认证和网络安全等标准。
  五、全国病媒生物控制标准委员会
  负责病媒生物控制产品(包括效果评价方法、安全性评价方法、安全规范等标准)、重要环境和重点行业病媒生物控制技术、病媒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病媒生物抗药性检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与服务质量评价等标准。
  六、全国地方病标准委员会
  负责地方病诊断、病区划分、防治、致病因素消除等标准。
  七、全国寄生虫病标准委员会
  负责寄生虫病诊断与处理、寄生虫病控制与消灭等标准。
附件:7个新建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成员名单(略)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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