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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2 生效日期: 2000-11-1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604号
各分局、区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飞机维修劳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核算要求、享受办法和申请程序比照深国税发[2000]577号通知中有关集成电路退税规定执行。 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10.12 .财税[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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