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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高校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3 生效日期: 2006-09-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高[2006]64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近年来,上海普通高校中各种教育资源纷纷介入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市场,这无疑对发挥高校优势、提高市民素质、促进上海创建学习型城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当前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普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有关高校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投诉、纠纷日渐增多。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
  一、高校的部分院系、个别教职员工(包括已经退休的)未经高校许可擅自借用高校名义自行招生办班,对外使用“某某大学培训中心、某某大学辅导班”等等名称,形成误导社会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影响学校的教学环境,还一定程度上挤占高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师资资源。由于擅自办班的系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发生纠纷后,牵涉学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
  二、高校内的非学历教育办班时有违规办学现象。如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合作办学;违反国务院学位办有关规定,开办各类研究生课程班;部分高校违背本市严禁对中小学生进行假期补课规定,开设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补习班,社会反映十分强烈,影响较坏。
  三、有些高校的二级院系乃至个别人员未经区县教育部门批准和高校授权擅自将高校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班办到高校校界以外的其他地方,乱设校外教学点;更有甚者,擅自使用大学校名与社会上其他进修学院、进修学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合作,假称“某某大学与某某学校合作办班”,利用高校之名乱收费。
  四、发布虚假广告。目前虚假广告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助学方面。将非学历、业余性质的教育辅导形式宣传为全日制高校招生。学生事后发现与承诺不符,往往引发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 
  根据2006年9月11日上海市教委召开的高校非学历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决定在全市各高校范围内开展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清理整顿工作。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各自学校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管理工作,所有高校在校内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凡在高校校界内举办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和培训一律由高校负责,应有一名校领导具体分管,由高等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或其它专业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二、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在校界之外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属地化管理。高校到校界以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部门申请办学许可,凡使用大学名义的还须经过高校法人同意,日常教学工作纳入区县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向劳动部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或登记的机构除外)。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系、处以及个人不得以高校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
  三、各高校举办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各类研究生课程班必须按相关法规获得许可之后方可实施,高校不得举办以在校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补课和复习辅导班。
  四、各高校在校内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和培训需发布招生广告,学校必须审查,编号存档后方可对外公布。
  五、各高校要根据9月11日会议精神对本校的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办班现状进行清理和整顿,有违规办学、办班的,学校负责自查自纠。凡涉及到校外或与校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问题,要尽快与所在区县教育部门进行联系,双方共同完成整顿工作。
  请各高校于2006年10月底前将本校负责分管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校领导名单、非学历教育统一归口管理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本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及近期的清理整顿情况报送市教委。市教委在适当时间将对各校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马兰,电话:2311672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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