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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商贸企业形成自觉抵制伪劣商品的机制,推动商贸企业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等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经销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商店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商贸企业的信誉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商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商店(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信誉好商店(企业)”考核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信誉好商店(企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誉好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信誉好商店(企业)”的考核及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工商(物价)局、市经济贸易局、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部门、市消委会组成深圳市信誉好考核委员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局长出任主任委员,各局主管处长任副主任委员,考核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一)审议本年度《信誉好商店(企业)》;
(二)审议上年度《信誉好商店(企业)》复查情况;
(三)听取一年来《信誉好商店(企业)》监督情况的汇报;
(四)讨论下一年《信誉好商店(企业)》工作开展事宜。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企业申请及审核申报的资料;
(二)组织预审,结合申报情况从上年度《不经销伪劣商品商店(企业)》中挑选《信誉好商店(企业)》候选单位,并准备考核材料;
(三)制定考核工作计划;
(四)组织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
(五)组织召开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六)向考核委员会汇报信誉好的各项工作并负责《信誉好商店(企业)》的初审;
(七)负责《信誉好商店(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信誉好商店(企业)》每年年底考核一次;新申请《信誉好商店(企业)》需经申请,初审,考核程序;对上年度的《信誉好商店(企业)》采取复审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市贸易发展局联合授予的《不经销伪劣商品商店(企业)》称号(或其它同级部门授予的称号)一年以上;获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内部质量管理工作完善的商店(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一年内商店(企业)未发生过较大的质量、卫生事故,并未受到有关部门严厉处罚;
(三)商场(企业)的商品质量必须是统一管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基本按照《实施指南》执行,已配备一定数量的持证商品质量监督员;
(四)商场(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销售特种商品的必须具备特种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单位在向考核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时,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信誉好商店(企业)》申请书;
(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场(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或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有效的食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特种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商店(企业)根据《深圳市〈信誉好商店(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的自查结果报告。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秘书处审核申报材料通过后,对上年度的《不经销伪劣商品商店(企业)》进行初审,从中挑选出合格的商店(企业)作为《信誉好商店(企业)》候选单位,推荐参加本年度《信誉好商店(企业)》的考核。
第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召开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按照《信誉好商店(企业)考核表》的各项内容开展考核工作,对本年度《信誉好商店(企业)》进行考核,对上年度《信誉好商店(企业)》进行复审。
对于《信誉好商店(企业)考核表》中需要现场检查的项目,由秘书长组织考核小组(各单位委员会参加)按《信誉好商店(企业)现场考核表》的要求集中进行检查打分,并作出现场考核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商店的考核,《信誉好商店(企业)考核表》中14个项目总分在80分以上,且每一个项目的得分均超过其分值的60%,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经考核合格的商店,按照其营业面积、当年销售情况及考核分数综合评定为一至五个星级,具体列表如下:-----------------------------------------------
|星级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营业面积 | | | | | | | | | |
| |〈1000|≥1000|〈1000|≥5000|≥1000|≥8000 |≥5000 |≥10000 |≥8000 |
|(m2) | | | | | | | | | |
|-----|---|---|---|---|---|----|----|----|----|
|当年销售 | | | | | | | | | |
| |〈3000|≥3000|〈3000|≥8000|≥6000|≥15000 |≥15000 |≥25000 |≥25000 |
|额(万元)| | | | | | | | | |
|-----|---|---|---|---|---|----|----|----|----|
|考核分数 | | | | | | | | | |
| |≥80 |≥85 |≥90 |≥90 |≥95 |≥93 |≥95 |≥95 |≥97 |
|(分)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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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考核,《信誉好商店(企业)考核表》中,除3和4这两个项目外的12个项目(满分为80分),总分在65分以上,且每一个项目的评分均超过其分值的60%,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的商店(企业)由考核委员会秘书处上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表彰;不合格者待具备条件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获得《信誉好商店(企业)》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授予《信誉好商店(企业)》称号,颁发奖牌、奖旗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获得《信誉好商店(企业)》的单位,要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如发现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售后服务质量水平以及商贸企业信誉度下降不符合条件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商店作出限期整改处理。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一律撤销其《信誉好商店(企业)》称号,并予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