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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的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实施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规定负责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享受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待遇:
(一)已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以上(含20年);
(二)持有深圳市卫生局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在岗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安排健康疗养2周,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不同类型放射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情况,及时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制订年度健康疗养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疗养,并指定专人负责带队,确保疗养安全、经济实惠、有益身心健康和工作疗养两不误。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切实执行本规定,合理安排有关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健康疗养活动。
第八条 参加健康疗养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妥善安排计划内的工作,努力完成本职任务,服从安排,遵守纪律,搞好健康疗养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