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30 生效日期: 2000-11-3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0]824号

罗湖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使用票据的请示》(深地税罗发[2000]46号)已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目前,我局对取得不征营业税的收入尚未启用相应发票,该物业管理公司暂时可使用收款收据收取本维修基金。
  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局将启用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凡取得本体维护基金、拆迁(搬迁)补偿金等不征营业税的收入以及企业间非应税资金往来均须使用此发票。因此,从2001年1月1日起,该物业管理公司须使用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收取本体维修基金。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