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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3]166号
区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广西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申请康复训练收费的函》(桂残联函[2003]18号)收悉。鉴于你会所属广西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主要承担我区残疾人康复训练、治疗、康复评定等综合服务工作,为保证残疾人康复训练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服务有偿”的原则,经研究,同意广西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收取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暂由广西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及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详列报我局备案。
  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收费,属公益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票,亮证凭票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明码标价牌,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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