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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对在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 2001-01-1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对国有企业在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我局深地税发[1995]142号文已经予以明确。
   对集体企业按照国务院布置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值进行帐务调整,其增值部分,经研究,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按照清产核资调整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对增提折旧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也不进行税务调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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