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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2 生效日期: 2001-06-12
发布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委员会、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穗价[2001]66号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学校:
  为加强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收费项目。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收费项目分为应收费和代收费两大类,具体列明如下:
  (一)非学历教育应收费项目有学杂费、实习费、住宿费、报名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资料费、手册证书费。
  (二)中、小学校应收费项目有杂费或学费(高中学校)、住宿费、报名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资料费、手册证书费、练习本费、体检费、军训费、校服费、定额以外的学生生活用电费。
  (三)职业高级中学、中专学校应收费项目有学费、实验实习费、住宿费、报名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资料费、手册证书费、练习本费、体检费、军训费、校服费、定额以外的学生生活用电费。
  (四)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班应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报名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手册证书费、体检费、军训费、定额以外的学生生活用电费。
  (五)托、幼园所应收费项目有保教费、假期留园费、空调费;代收费项目有膳食费、体检费。
  以上收费应以学生实际发生的项目收取,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收费。教育机构不得擅自立项收费。

  二、合理制定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小学教育,托、幼园所收费标准应按教育教学成本制定,其他教育机构收费标准应按附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
  教育教学成本的内容包括:教职工工资和补助,教职工福利、奖学、助学金,社会保险费,校舍、场地租赁费,自建校舍的折旧,教学设备折旧费,教材费,公务费,杂费,业务费,办公用水电费,招生广告费。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由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本机构办学条件、师资状况、生源状况和办学成本(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并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按规定的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小学,托、幼园所,社会力量承办小区住宅配套中、小学及托、幼园所非地段生(幼儿),根据本校教育教学成本,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提出收费标准,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准。
  社会力量承办小区住宅配套中、小学及托、幼园所地段生(幼儿)按市统一制定的公办学校(幼儿园按评估类级标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职业高级中学、中专、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校的学费、实验实习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学杂费按附表规定标准范围提出,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准。
  (四)学生普通宿舍或达到公寓式宿舍的住宿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标准范围提出,下浮不限。
  (五)报名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人10元。
  社会力量教育机构应按“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收费。

  三、教育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亮证收费。教育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必须按实填写《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教育教学成本测算表,经社会力量办学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换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四、教育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及学习用品;不准为学生代办保险;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代学生购买(订做)校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不得通过教育机构“搭车”收费。

  五、代收费实行“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制度。每(学)期(年)结束前一周,应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收费收支情况。
  托、幼园所膳食按日计算,每月结算,并及时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六、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组织学生开展郊游,观看展览和电影,或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各种活动时,每次可按实收取活动费。活动结束后,活动费的收支账务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和学生,接受监督。不开展活动不得收取活动费。

  七、教育机构学历教育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非学历培训,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八、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托、幼园所应以月收费;中、小学应以学期收费;其他举办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教学班,应以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月、学期或学年收费,对生活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分次收取学(杂)费或减免学(杂)费。

  九、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收费监督检查。教育机构未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的,民政部门不予年审,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未经批准办学的,所收款项须退还缴费者,确实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教育机构自定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限期退还多收费用,确实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对屡禁不止、乱收费严重的教育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民政部门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价格主管部门收回《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责令其停教整顿。

  十、非学历教育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学历教育自200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附表一: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类学校收费基本标准表
  单位:元
  说明:表中所列学费,教育机构可根据本校自建校舍程度、学校规模、教学水平、市场状况等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附表二:
  职业高级中学、中专学校收费基本标准表
  单位:元
  说明:表中所列学费,教育机构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实习费不得上浮。
  附表三:
  流动人口子女中、小学校杂费基本标准表
  单位:元
  说明:表中所列杂费,教育机构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上浮、下浮不得超过20%。
  附表四:
  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学生住宿费基本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学年
  米),有公共漱洗间.卫生间,室内配床架和书桌.
  独立卫生间.阳台,每人配有床铺.床上用品.储物柜.书
  桌.风扇,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和清洁卫生.
  室内应有的设备及条件外,室内应有供洗澡的热水设
  备.
  附表五:
  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第  号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四份,一份核准收费机关,一份业务主管部门,一份登记管理机关,一份学校留底。
  2、本表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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