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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9 生效日期: 2001-07-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295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将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由教育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粤教毕(2001)13号)悉。经会省财政厅研究,现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培养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431号)等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教育培养费的收取工作,同意将高校毕业生教育培养费由各高校自行收取改由你厅统一收取,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二、你厅有关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粤办函(1999)431号文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我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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