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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价格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5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1]17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药品价格公布的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药品价格情况,更好地为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价格信息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价格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是我省药品价格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药品价格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的价格备案和公布委托省价格信息中心负责。

  二、药品价格备案范围
  在我省生产(进口)、销售的下列药品:
  (一)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和零售价格(填附表1)。
  (二)属国家和我省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进口药品价格(填附表2)。
  (三)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填附表3)。
  (四)属各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药品价格(填附表4)。
  (五)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填附表4)。

  三、药品价格备案办法
  (一)前述(一)类药品价格,由指定的经营企业在调定价执行前15天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前述(二)类药品价格,由委托代理或经销单位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前述(三)类药品价格,由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在评标结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当地物价部门接受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驻穗的中央、省、部队所属招标单位直接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前述(四)、(五)类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或委托经营单位报省价格信息中心备案。
  药品价格备案表可在广东价格信息网(www.gdpi.gov.cn)下载。

  四、药品价格备案的要求
  (一)省外生产(含省外口岸进口)的药品价格报备案时,必须同时提供药品的生产批件(进口药品提供注册证)和产地(口岸地)省级物价部门的定价文件或价格备案资料。
  (二)经我省口岸进口的属国家和我省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以外的进口药品价格报备案时,必须同时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报关单、关税单、增值税单以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如实、准确、清楚地填写备案表上的相关内容,并按备案表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第三项备案办法要求分别邮寄到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邮编:510031)或省价格信息中心(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40号4楼,邮编:510600,联系电话:87673065)。
  (四)广东价格信息网的会员用户可通过该网进行远程药品价格备案,但必须同时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备案表和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核对。
  (五)生产经营单位确需来人办理备案事项的,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统一集中在每星期三办理;省价格信息中心每星期一至五办理。
  (六)已经办理备案的药品价格,如果价格调整,应在价格调整后15天内重新办理备案。

  五、报备案的药品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省物价局不审核、不收费、不盖章、不签署价格意见,委托省价格信息中心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12天内在《药品价格专刊》和广东价格信息网公布。属各省级政府定价的,如果我局已制定并公布价格,则按我局规定价格执行;否则,按产地省物价部门定价文件规定价格备案后,同样在《药品价格专刊》和广东价格信息网公布。
  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按我局规定价格和专刊、网上公布的价格执行。

  六、请通知各生产、经营单位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
  1、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略)
  2、进口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略)
  3、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备案表(略)
  4、广东省药品价格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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