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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府办[2002]2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就实施《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试行)》(中府办[1997]12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切实保证住房津贴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市、镇二级财政应将住房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在年度决算中具体列明每年住房津贴资金的支出情况。
  领取住房津贴的人员应符合《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有关单位不得擅自扩大领取住房津贴人员的范围。

  二、住房津贴标准按照《关于贯彻粤府[1998]82号文做好1999年房改工作的通知》(中府[1999]40号)所规定的三个类别的地区标准执行,有条件的镇区可执行高于本类地区的津贴标准。位于镇区的市直属单位,执行一类地区的津贴标准。

  三、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单位职工出资建房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补充形式;镇区出资建房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镇区出资建房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镇区单位可利用本单位自有建设用地或政府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组织职工出资建房。降低和控制镇区出资建房的开发成本,对出资建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批准减半征收。

  五、各种形式住房补贴(包括出资建房)的价值总额,不得高于职工应领住房津贴的总额。

  六、各镇区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出资建房,必须报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

  七、个人领取住房津贴的申请在按《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呈报审批前,应先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实个人领取住房津贴的资格,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意见后,再按财政供给体制呈报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市财政局办理住房津贴划转手续。

  八、各单位必须建立个人的住房档案,将个人已享受的各种住房福利记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中。

  九、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发的住房改革的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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