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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能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6-29 生效日期: 1989-06-2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合字[1989]第12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川工商函字<1989>40号请示收悉。现就请示中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能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缺乏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因此,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这些企业和经营单位对外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只能根据它所归属的法人的明示授权,并以该法人的名义签订。由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应由它所归属的法人享有或承担。 
  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它未经所归属的法人事前明示授权或事后明示追认,而以该法人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确认为无效。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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