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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7 生效日期: 2002-06-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2]180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 221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5.28  国税函[2002]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缴税情况的专题汇报及相关问题的申请》(是远财金[2001]0674号)。为支持中远集团发展壮大,现将该集团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中远集团所属的10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中国远洋输(集团)总公司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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