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房函[2000]51号
太仓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费的请示》(太价请[2000]第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等七部门《关于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对省物价局、财政厅现行有关收费文件都是有效的。因此,企业抵押贷款中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收费应执行苏政办发(1998)87号文件规定,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地产抵押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房[1999]12号、苏财综[1999]6号)中的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房地产抵押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