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141号
龙岗区局:
你区局《关于对深圳市横岗农村信用合作社呆账核销的请示》(深国税龙发[2002]2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方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深圳市横岗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核销的呆账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同意该信用合作社贷款给深圳市银联工贸实业公司的贷款本金6,598,148元作为呆账在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核销和扣除。该信用合作社的呆账应先冲减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