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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旅游综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4 生效日期: 2002-07-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佛府办[2002]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旅游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拟订的《佛山市旅游综合执法制度》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制度要求做好我市旅游市场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旅游综合执法制度
  旅游业是一个关联度很高、涉及面很广的行业。为了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佛山市旅游综合执法制度。
  一、成立机构
  (一)成立市旅游综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由佛山市创优复核和整顿规范旅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相应职能。日常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市旅游局负责。
  (二)由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旅游执法要求,选派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队伍,配备执法检查必需的工(器)具,如交通、通讯等设备。
  (三)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三至四次会议,研究和部署“黄金周”的重要时段和重点问题的综合检查工作。

  二、在“黄金周”前,对饭店、旅游景区(点)、娱乐场所、购物商场(点)、码头、车站、旅游车辆等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三、在“黄金周”和重大节假日期间,认真做好:
  (一)为游客提供准确的旅游信息和咨询工作;
  (二)旅游消费和旅游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四、对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实行经常性和重要时段、重点问题相结合的综合执法检查。主要是:
  (一)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包车运输业务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
  (二)认真检查与旅游相关服务单位的经营行为,严肃处理不正当竞争、欺客、宰客和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和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严肃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加强检查旅行社有无出现“零团费”和“负团费”的违规现象。

  五、加大对城市环境的日常整治力度,重点是:
  (一)治理城市祖庙购物一条街和各旅游景区(点)门前的流动摊贩、兜售、盲流、乞丐的现象;
  (二)治理非法营运的人力三轮车、残疾人车、摩托车以及各种车辆的乱停乱放现象;
  (三)治理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两旁的乱搭乱建、杂乱无章的广告牌、灯箱、虚假旅游广告以及乱张乱贴的“牛皮癣”等现象。

  六、加强在“黄金周”和节假日的重要时段消费市场的价格检查和管理,尤其是对旅游经营市场价格的监控和检查,实行明码实价,加大对暴利、欺诈等不良价格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使广大旅游消费者享受到“明明白白地消费”的权利。

  七、加强对旅游行业及相关的社会服务业销售的各种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和管理,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加强对主要道路、各旅游景区(点)、城乡结合部等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检查力度。

  八、加强对旅游文化、娱乐公共场所的活动内容监督与检查,严防“黄、赌、毒”的丑恶现象在旅游及相关企业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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