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财综[2000]74号,浙价费[2000]259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省“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部分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予以公布明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执收部门和单位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及时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注销手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的变更手续以及收费票据的核销事项。
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管理后,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对属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性收费现已核定收费标准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未定标准的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共同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工作。执收部门和单位未经省财政、物价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把原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本通知自二000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部分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目录(共计50项)
(集贸市场管理中的) 浙价费(91)96号.(91)财综187号
市场设施租赁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 (95)财综13号.浙价费(95)52号
城市规划设施费 (93)财综118号.(93)浙价房联43号
勘察设计费 (93)财综118号.(93)浙价房联43号
文化交流项目承办费 浙价费(91)95号.(91)财行446号
外事演出提成费 浙价费(91)95号.(91)财行446号
收费(片租)
(90)财工110号
科研单位技术开发.转让. (95)财综6号.浙价费(95)8号
科研单位分析测试.能源测试. (95)财综6号.浙价费(95)8号
试验费
工程研究设计.工程勘察.小型工程 (95)财综13号.浙价费(95)52号
可行性和评估
车辆通行.看管费 浙价费(96)359号.(96)财综136号
机动车防火罩租用费 浙价费(96)359号.(96)财综136号
船舶代理费 浙价费(91)67号.(91)财工258号
引航费 浙价费(91)67号.(91)财工258号
移泊费 浙价费(91)67号.(91)财工258号
公路渡口过渡费 浙价费(91)67号.(91)财工258号
系.解缆费 浙价费(91)67号.(91)财工258号
开.关舱费 浙价费(91)67号.(91)财工258号
沼气化验费 (92)浙价费联1号.(92)财农2号
农业技术转让承包咨询费 (92)浙价费联1号.(92)财农2号
农村合作经济委托审计服务费 (92)浙价费联1号.(92)财农2号
农村经济信息服务收费 (94)浙价费4号.(94)财综12号
勘察设计费 (92)浙价费联56号.(92)财农139号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费 (92)浙价费联56号.(92)财农139号
涉外经贸调解费 价费字(92)236号
工人疗养院床位费 浙价费(98)58号.浙财综(98)12号
省老年活动中心事业性收费 浙财综(98)57号.浙价费(98)182号
注:以上转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中,大部分收费各单位已按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操作,但尚未发文予以明确。为规范收费项目的管理,现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