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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职业高中收费“一费制”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 2002-08-30
发布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穗价[2002]175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规定,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现将我市职业高中收费“一费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各类职业高中“一费制”标准
  元/生.学期
  学费  720  900  936
  高耗专业  300  375  390
  幼儿教育专业  200  250  260
  其他专业  150  187  195
  高耗专业  260
  幼儿教育专业  260
  其他专业  260
  高耗专业  1280  1535  1586
  幼儿教育专业  1180  1410  1456
  其他专业  1130  1347  1391
  2.教材课本费指:课本和配套用练习册

  二、职业高中借读生借读费标准
  元/生.学期

  三、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学校酌情减免学杂费。

  四、职业高中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实习实验费以及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于用教师工资、福利、基建支出以及上缴给各级政府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支出。

  五、职业高中“一费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学校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有关程序将所缴款项返还学校,由学校在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安排使用。

  六、职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职业高中“一费制”收费,应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八、本通知收费标准从二OO二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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