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琼府〔1999〕69号)第 八 条关于“各级政府必须与上一级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计划和指标”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
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管理制度,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内容分为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与投资、生态保护与建设、环境管理等5个方面(20小项),具体为:
一、环境质量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辖区内水域功能区水质质量、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等4项。
二、污染控制指标:包括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汽车尾气达标率、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等5项。
三、环境建设与投资指标:包括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等4项。
四、生态保护与建设指标:包括森林覆盖率增长率、文明生态村建成率、生态恶化区域治理恢复率等3项。
五、环境管理指标:包括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公众对环境满意率、环境管理制度执行率、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等4项。
以上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详见下表(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