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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8 生效日期: 2002-09-2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2]332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9.4.财税[2002]13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省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来文,要求对原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政策的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在撤县(县级市)改区后能否继续按现行政策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原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虽因撤县(县级市)改区名称发生变化,但仍可继续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本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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