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1999]129号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市场工程材料采购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在我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一般投资在50万元、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项目所需的建设材料、设备(如中央空调、电梯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如学校、医院、易燃易爆的场所、劳动人员密集的工厂车间以及人员居住或进出较多的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均应参加招标投标;基建工程所需的建设材料、设备也应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建设工程,一律按《湖州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执行。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