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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实行就业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7-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培发[2003]12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各从事通信业务相关单位: 
  为了保障本市通信市场秩序,提高劳动者素质和通信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电信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关于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33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本市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实行就业准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通信行业各单位和社会其他单位从事通信行业职业(工种)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从事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电信交换机务员、线务员的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从事其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人员,执行行业规定的上岗要求。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通信管理局共同领导,对本市通信行业的培训、鉴定以及年审、年检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北京市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鉴定工作组织与实施。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行业审核认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结合通信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本市通信行业各单位,从事就业准入规定的通信职业(工种)的人员,从2003年10月1日起,应做到全部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各单位招用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持证上岗职业(工种)人员时,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通信职业(工种)的工作。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持证上岗职业(工种),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和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 
  四、本市具备资质的培训、鉴定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培训和鉴定实施中,应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 
  五、从2004年起,对从事就业准入规定职业(工种)人员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情况,将纳入全市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市通信管理局在办理电信业务审批和年检时,也将对相关人员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情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罚,直至停业整顿。 
  附件: 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目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目录 
 
  1线务员 
  2电信营业员 
  3移动通信营业员 
  4电信机务员 
  5通信网络管理员 
  6通信电力机务员 
  7市话测量员 
  8电信业务营销员 
  9话务员 
  10 用户通信终端(固定电话机)维修员 
  11用户通信终端(移动电话机)维修员 
  12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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