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教计[2000]6号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
最近我省少数地区在社会力量办学、与境外合作办学、捐资办学等方面的学校审批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命名不规范、越权审批的问题,造成一定的混乱。为规范审批行为,科学地命名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各级各类学校的名称应反映学校的办学层次、性质、类别、所在地等。原则上不以个人的姓名命名,不冠以“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除省属公办学校外,一般不得使用“浙江”字样。如遇特殊情况,须报我委审核、审批。
2.境内外捐资兴办的学校,高等学校一律不得以捐资者姓名命名;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一般不以捐资者姓名命名。如遇境内外知名人士捐资等特殊情况,需报我委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审批。
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办学,凡捐资者,可在校园内刻石铭名,以资纪念。
3.与境外人士、机构合作办学,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独立设置的办学机构名称,经省政府转报教育部审批;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非独立设置的合作办学机构名称,由我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不含义务教育和特殊规定的教育)的办学机构名称,由我委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由我委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审批。
请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根据本通知要求,按隶属关系,对已经审批的学校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重新进行规范,并将新命名的校名报我委备案。特殊情况,须报我委审核或审批的,抓紧提出申请。此项工作务必于2000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零零零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