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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6 生效日期: 2000-03-16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0]2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有关人员分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学习培训。凡年龄在40岁以下、未达到大专学历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下同)原则上都要安排到高等院校进行法律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工商管理等专业的正规学历教育。毕业后1年内,可暂保留公务员身份和原机关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期间可以由原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部门推荐安排工作,也可以由本人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毕业后3年内,党政机关有职位空缺时,用人单位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直接从符合职位要求的人员中选用。
  选拔部分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优秀年轻公务员到高等院校培养深造,进行相应的本科、研究生正规学历教育。学习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到基层锻炼2年,经考核合格后,统一安排工作。
  根据需要,挑选部分公务员进行定向专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充实到有关执法监督部门。
  允许分流人员自选专业到高等院校进行正规学历教育,毕业后自主择业。
  学习培训工作,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培训人员的学习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在学习培训(锻炼)期间,人员由原单位或行政关系所在部门负责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机关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二、加强和充实企事业单位。根据调整人员结构的需要,选调相关公务员到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工作,缺编单位要优先接收分流人员。
  对于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公务员,也可以选派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鼓励分流人员到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
  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统一执行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待遇。

  三、鼓励科技人员归队。鼓励机关原农业技术人员回到科研生产第一线,充实农业(农村)科技队伍;鼓励师范院校毕业的公务员发挥专业特长,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对上述人员的工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同时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并可视情况发给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工龄在10年以下、11年至20年、21年以上的,分别发给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四、办理退休或离岗退养。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务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提前退休的,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3年以下的可增加一档职务工资,3年以上的可增加两档职务工资,对其中符合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还可以增加一级级别工资;今后机关工作人员增加职务工资时,其退休费予以相应增加。
  对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处及处级以下公务员,原则上要安排离岗退养。在离岗退养期间,享受机关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调整工资,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机关工勤人员提前退休的条件、离岗退养的年龄以及享受的政策待遇,参照公务员的办法执行。

  五、鼓励公务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人员,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减免相关的费用。对创办企业等经济实体的,工商部门应及时给予登记注册。
  对经组织批准辞职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贴费。辞职补贴费的标准为:本人3年的基本工资加上按工龄每满一年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辞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可以由本人委托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六、分流后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同类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具备相应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原则上按首次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可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要优先予以聘任。

  七、对分流人员居住的原单位公有住房,在接收单位未安排住房前可以继续租用;已购买的公有住房,原单位应及时发给有关住房产权证书。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可按照房改政策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费与原机关人员同等对待。

  八、分流去事业单位的人员,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流去企业的人员(包括1995年以来,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单位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按省有关企业养老统筹办法执行。分流前的工作年限(包括自谋职业人员)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一律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交。2005年底以前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分流人员,如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机关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财政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补贴。

  九、本意见仅适用于本次机构改革,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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