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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联通公司经营国内长途电话业务资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 2000-04-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130号

中国联通浙江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执行信息产业部信部清[2000]136号文件的函》(中国联通浙函[2000]0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中国联通公司在我省经营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内长途电话通话费不分距离远近统一为每分钟0.40元;省际长途电话通话费标准为:省际间直线距离800公里及以内的每分钟0.6元,800公里以上的每分钟0.8元。直线距离以通话双方长途区号中心局为基准确定。

  二、联通公司经营的长途电话不收邮电建设附加费。

  三、长话优惠时段按国家规定实行减半计收费,国家规定的长话优惠时段为:每日21:00至次日7:00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0:00至24:00。

  四、本规定自2000年4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4个月。试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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