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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江隧道区域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4-17 生效日期: 1995-04-17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5]40号


    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隧道区域的管理,保证隧道设施完好和隧道内行车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隧道区域是指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范围,在水域或陆地上设置有“珠江隧道管理区域”标志的地带。 

    第三条   凡进入珠江隧道及珠江隧道管理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市政管理局是珠江隧道区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立的珠江隧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隧道交通安全业务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正常情况下,隧道实行24小时通行。 
  车辆通过隧道,收取有偿使用费。按车辆类别实行单程一车一次收费,凭当次收费票证通行,过期无效。 

    第六条   行人和下列车辆禁止进入隧道: 
  (一)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二)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教练车、压路机车、铲车、装载机车、履带式车和带有拖卡的车辆; 
  (三)超过限高4.3米(由地面至货载高度)、限宽3米、限长整体车身11米,通道车和集装箱车限长15米的车辆; 
  (四)装载不允许通行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五)装载活禽畜的车辆; 
  (六)超出环境保护标准排放污染的车辆; 
  (七)有故障或不符合安全行车检测标准的车辆; 
  (八)其他影响或危及隧道交通安全的车辆。 

    第七条   凡进入珠江隧道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并应开启车内FM广播频道,接受无线电的交通指挥; 
  (二)不准越线、超车、倒车、掉头、逆行和擅自停车; 
  (三)不准加水加油; 
  (四)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 

    第八条   珠江隧道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攀登、移动隧道设施; 
  (二)从车内向外抛掷物品或从高处向下投掷物品; 
  (三)在隧道内吸烟或抛掷火种; 
  (四)其他妨碍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未经隧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隧道管理区域内装卸货物、开挖槽沟、建造各类建筑物、疏浚河道或在隧道边线上下游各50米停泊、抛锚等。 

    第十条   车辆在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隧道设施的,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隧道管理机构报告。交通事故由隧道管理机构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隧道内发生险情或交通事故时,过往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隧道管理人员的指挥,有秩序地通行或进行疏散抢救工作。公安消防、交通、治安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 

    第十二条   对保卫隧道安全、保护隧道设施完好或举报违章行为的有功人员,由隧道管理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隧道管理人员责令其到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并按下列规定处理,处理后方可放行: 
  (一)损坏隧道设施的,按重置价或修复价进行赔偿,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造成隧道或隧道管理区域污染的,按广州市关于市区道路运载散体物料车辆管理的规定处罚,由于污染造成隧道设施损坏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造成交通堵塞的,当事人应对隧道交通流量损失每分钟60元赔偿,并支付采取排除障碍措施所需的费用; 
  (四)无票、使用过期票或无存根票通行者,按该类车辆票价处以10倍罚款; 
  (五)使用低于车辆类别吨位票证通行的,按应收该类车辆票价处以5倍罚款; 
  (六)涂改、假造票证通行的,按应收票价处以20倍罚款; 
  (七)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隧道管理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应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隧道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六条   刁难、围攻、殴打执行管理人员,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七条   隧道管理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依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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