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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0 生效日期: 2002-10-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政府办公室将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02]42号,刊于《广东政报》2002年第18期)转发给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各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消防联席会议制度,以责任状的形式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要针对所管辖单位和行业存在的火灾隐患,研究对策并落实整改措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二、加强消防规划工作,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区要认真编制和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要求2002年底前完成,并要通过专业评审和报批工作。各镇也要求在2003年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整体规划;全市要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切实做到不欠'新帐',解决'旧帐'。'十五'期间,各市、区要增建1个普通消防站,市区特勤消防站2002年底建成投入使用、市区消防模拟训练基地2003年底建成投入使用,全市所有公安消防队2003年底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装备配备标准。同时,市区的消火栓2002年底全部达到应建标准,各市、区的消火栓2002年底达到标准的80%,2003年达到85%,2004年达到90%,005年全部达标;各市、区政府要逐年增加消防经费,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各种渠道筹集消防经费的投入体制;消防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通信和消防信息化建设,2003年实现全市集中接处警,建成和开通全市消防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

  三、加强消防监督,积极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各地要深入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三合一'企业、建筑消防设施和城市消防通道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通过3至5年的努力,全面掌握各类场所的消防管理情况,全力消除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制订和完善我市消防工作规章制度,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净化消防执法环境,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对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消防部门要加强建设的规划选址、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消防监督,严格'源头'管理,依法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基层派出所也应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辖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全市消防部队要加强队伍建设和正规化管理,建立健全晋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吸纳各类专业人才,逐步充实消防部队实力;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从难从严'的训练要求,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制度,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各级政府要努力探索、积极建设由政府批准和领导管理、消防部队统一调度指挥的承担区域性火灾扑救任务的县办、镇办专职消防队,全市各镇要在2005年底前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

  五、全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快消防新技术全面推广。各市、区政府应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法制教育纳入 '四五'普法宣传内容,不断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消防、教育、劳动、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义务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推动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消防部队要重点开展城市火灾、化学灾害事故以及高层和地下建筑等特殊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的演练和培养,进一步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推广,使我市消防器材装备技术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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