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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移动电话短消息等增值业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9 生效日期: 2000-05-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205号
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全球通“短消息”业务资费标准的请示》(浙江移动经(2000)第15号)收悉,经研究,对你公司开展的移动电话短消息等有关增值业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移动电话短消息等增值业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核定移动电话短消息等增值业务收费基准价详见附表,你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二、开展短消息等增值业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三、上述规定自2000年5月2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移动短消息等增值业务收费试行标准
  点播业务  发送信息不收费,成功接收信息收费,每月100条以内每条0.06元,超过部分每条0.1元.
  移动炒股等信息服务费按上述相关业务收费标准执行.备注:
  1、换卡成本费:申请更换32KSTK卡每卡150元。
  2、话费查询、E-MAIL通知等信息服务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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