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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9-21 生效日期: 1979-09-21
发布部门: 教育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 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四条 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4.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第五条 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一级和二级分类,学校不得变更,二级以下的分类,学校可根据管理的要求,自行规定,其分类见附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大修理、修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原值增减,由物资部门负责办理,并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保证账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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