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一[2000]143号
各分局、市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浙地税一[2000]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所称的高校,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制高等院校。
二、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需享受免征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照顾的,应由高校后勤实体或社会性投资单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填报企业减免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分局核实后,报市地税局核准,方可享受减免税照顾。需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照顾的,应按《嘉兴市本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浙嘉地税二[1999]170号)的规定,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照顾。